鹽建科研〔2010〕20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大框架結構填充墻裂縫問題治理力度,進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國家、省有關質量法規政策和《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我局組織制定了《框架填充墻裂縫治理技術規定》,現予印發,請各地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城鄉建設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主題詞:工程建設 技術 通知
市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印發
共印:200份
框架填充墻裂縫治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治理框架填充墻裂縫問題,改善房屋建筑工程觀感,進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國家、省有關質量法規政策和《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等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技術規定。
第二條、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單位,應當在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現行技術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產品質量標準的基礎上,將本技術規定內容列為質量工作重點,貫徹執行和實施到位。建設(開發)單位要履行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義務,組織治理框架填充墻裂縫問題,并依法承擔技術研發和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的費用。
第三條、本技術規定所稱的框架填充墻,是指主要應用混凝土砌塊、加氣混凝土塊砌塊的框架墻體。應用淤泥燒結保溫磚砌筑的自保溫墻體,應執行《淤泥燒結保溫磚自保溫砌體技術規程》,并同時執行本技術規定。
第二章 材 料
第四條、砌塊生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現行產品質量標準。塊型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標準規范、標準圖集和設計要求。混凝土砌塊生產廠家應當配套供應配套塊型和混凝土實心磚;加氣混凝土砌塊生產廠家應當配套供應配件和砌筑材料。
第五條、原則禁止齡期不足28天的砌塊出廠。加氣混凝土砌塊出釜停放期不應小于28天,不宜小于45天;混凝土砌塊的齡期不應小于28天。
砌塊生產廠家應嚴格實行當日生產當日標注生產日期的制度。應建立專項臺帳,準確記載每批產品的生產日期、庫存時間、養護記錄、出廠時間、交接手續。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或臺帳記載不清的,齡期一律按0天計算。
第六條、砌塊生產應提供有效期內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對分批出廠的砌塊應向用戶提交出廠合格證書,標明生產廠家、產品名稱、砌塊等級標號、批量和生產日期,并在產品上顯著標識。當用戶、監管機構對生產廠家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進行復檢。
第七條、禁止生產供應混凝土單排孔小型通孔砌塊。
第八條、砌筑砂漿宜統一采購使用預拌砂漿或砌塊、淤泥燒結保溫磚專用砂漿(膠泥),砌筑砂漿生產廠家應采用中、粗砂,嚴禁使用山砂和混合粉。
第九條、政府投資工程和各級各類創優、創文明工地的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砌塊(含配套混凝土磚)、加氣混凝土砌塊、淤泥燒結保溫磚、預拌砂漿、專用砂漿,應當向按規定獲得省以上認定推廣證書,并經市城鄉建設局備案出具備案證明書的生產廠家采購(以下簡稱“兩證”)。其它工程,應當優先選用“兩證”齊全產品;對使用未取得“兩證”產品的工程,不予退還墻改基金和散裝水泥基金,不得評為各級優質工程。
第十條、鍍鋅鋼絲網,耐堿玻纖網、砌塊外加劑、砂漿外加劑等產品,應當優先選用獲得“鹽城市建設工程備案產品”證書的產品。
第十一條、同一面框架填充墻體,不得設計混用兩種墻體材料,配磚應為同一材料,由同一廠家配套供應。
第三章 設 計
第十二條、砌塊強度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5.0,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U5.0。
第十三條、混凝土砌塊填充墻,應當設計使用鋪漿面封底無空透的雙排孔(含雙排孔)以上的混凝土砌塊,外圍護墻應采用封底三排孔砌塊。禁止設計使用混凝土單排孔通孔砌塊。
第十四條、混凝土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等輕質墻體,當墻長大于5M時,應增設間距不大于3M的構造柱;每層墻高的中部應增設高度為120mm,與墻體同寬的混凝土腰梁(混凝土砌塊墻體可用4皮混凝土磚腰梁),砌體無約束的端部必須增設構造柱,預留的門窗洞口應采取鋼筋混凝土框加強。寬度大于300mm的預留洞口應設鋼筋混凝土過梁,并且伸入每邊墻體的長度應不小于250mm。
第十五條、頂層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U7.5。當框架頂層填充墻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等材料時,墻面粉刷應采取滿鋪鍍鋅鋼絲網等措施。
第十六條、框架填充墻粉刷應采取滿鋪鍍鋅鋼絲網或采用耐堿涂覆玻纖網格布防裂技術。
第十七條、公共建筑工程與中、高檔住宅工程,可優先設計采用蒸壓輕質砂加氣混凝土砌塊。
第四章 施 工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于框架填充墻砌筑前45天,與砌塊生產單位簽訂采購合同。應嚴格執行向同一廠家采購配套材料的質量要求。
第十九條、建設、施工單位采購砌塊、淤泥燒結保溫磚等材料,應當會同監理單位嚴格檢驗生產供應單位“兩證”和質保資料是否齊全,杜絕無證劣質產品流入工地。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專項臺帳,準確記載每批產品的生產日期、出廠日期、進場日期、砌筑日期。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或臺帳記載不清的,齡期一律按0天計算,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責令暫停使用,按照規范數量雙倍標準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對檢測不合格的。有關行政部門按照法定處罰標準從重處罰。
第二十條、砌筑前應當進行排塊設計,技術人員應當向工人進行技術交底,先做樣板墻再進行大面積施工。
第二十一條、嚴禁采購使用齡期不足28天的砌塊。嚴禁使用有豎向裂縫、斷裂及外表明顯受潮的砌塊進行砌筑。嚴禁將不同砌體材料進行混砌。市區建筑工程,按市政府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配制攪拌砂漿。
第二十二條、填充墻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時,應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墻砌筑完并間隔15天以后,方可將其補砌擠緊;補砌時,對雙側豎縫用高強度等級的預拌砂漿嵌填密實。
第二十三條、框架柱間填充墻拉結筋應滿足磚模數要求,不應折彎壓入磚縫。拉結筋宜采用預埋法留置。
第二十四條、填充墻采用加氣混凝土砌塊等材料時,框架柱與墻的交接處宜用15mm×15mm木條預先留縫,在加貼網片前澆水濕潤,再用高強度等級的預拌砂漿嵌實。
第二十五條、砌體結構砌筑完成后宜60天后再抹灰,并不應少于30天。每天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8m以下,并應采取嚴格的防風、防雨措施。
第二十六條、嚴禁在墻體上交叉埋設和開鑿水平槽;豎向槽須在砂漿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用機械開鑿,且在粉刷前,加貼鋼絲網片等抗裂材料。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框架填充墻裂縫治理編入質量通病防治監理專項規劃(方案),并加大旁站、平行檢驗、巡視力度。要嚴格檢查進場材料“兩證”和質保資料,對“兩證”、質保資料不全的,要責令施工單位暫停使用,并采取見證取樣送檢措施。對經檢測確定的不合格材料,要堅決清退出場,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報質監機構和墻改節能、散裝水泥等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墻改節能、散裝水泥、圖審、質監、城建監察等機構,要將框架填充墻裂縫治理工作列為重點監管項目,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聯動機制,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務求實效。
第二十九條、建立和落實各有關管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責任制。
圖審機構負責對設計技術措施的審查把關,實施專項審查,督促設計單位提高設計質量(材料要求、構造詳圖和設計深度)。
墻改節能機構要完善新墻材認定制度,持續開展產品質量抽檢,公布抽檢結果和“黑名單”,聯合有關部門整治無證、掛靠、劣質產品,開展新墻材應用技術培訓和試驗室專項檢查,采取措施禁止齡期不足28天的產品流入工地。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推廣應用預拌砂漿,加強預拌砂漿質量抽檢。
質監機構要加強施工階段質量監管,督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建立和落實框架填充墻裂縫治理措施(施工、監理專項方案),嚴禁施工單位采購、使用齡期不足28天的砌塊和現場拌制普通砂漿,查處擅自取消設計技術措施、偷工減料不按規范施工行為,及時發現運用正反典型推動質量通病治理。
城建監察機構負責查處違反質量法規、強制性條文的行為。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完善 計價辦法,指導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將治理框架填充墻裂縫費用列入工程預決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技術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執行。
各縣(市、區)建設局和市各有關管理機構,可根據本技術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城鄉建設局備案。